税收筹划要追求整体效益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
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
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
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
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
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一味追求税
收负担的降低往往导致纳税人总体利益的下降。
例如,某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其经营额达到5000元以上,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
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缴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
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就可以了,但是这个筹划方案是合理的吗?当然不是。这位个体
户的税负虽然是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满意的。
所以,牺牲纳税人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
方案的总体收益大于总体支出(或损失)时,该项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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