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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出口退税——增值税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适用范围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9.6 增值税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范围问题   1.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 口的自产货物。   2.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3.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数额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 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 予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 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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