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不同收入形式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4信息】 7.2.5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
收筹划
由于纳税人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有些不同。因此,承包、承租
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所得的适用税率也不一致。这是在进行承
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收筹划时所必需考虑的问题。
税法就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
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
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对于第一种情况可采用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筹划。
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讲,由于仍是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分摊收入仍是其税收筹划的
主要方法。例如,承包、承租经营者经常会出现有的月份总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总收
入过低的现象,特别是在经营季节性产品时,这样,收入额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内出现
较大的波动现象,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
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同时在较低收入的月份里又不
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因此,
很多人为减轻税收负担,便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或通过改变收入支付方式,
如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
时期内保持均衡,让应纳税所得额降到较低税率的纳税级距内,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
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繁重月份税法所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宽免
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节税效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