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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4信息】 11.7.17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 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宜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 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 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1.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 让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2.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 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3.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 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 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   4.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让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 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5.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3年内 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3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6.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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