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国债等有价证券回购,返销行为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4信息】 11.7.16 国债等有价证券回购,返销
行为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问题
国债等有价证券回购是指买卖双方事先约定价格、期限等条件并签订协议(合同),
一方按一定的价格卖出有价证券,到协议规定的日期再按协议规定的价格买回这些
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返销是指买卖有价证券的另一方以一定的价格买入有价证券,
到协议规定的日期再以规定的价格卖回给原卖出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经济活动和经济
交往中书立、领受和使用的凭证都要征收印花税(规定减免的除外)。有价证券回购、
返销协议也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书立凭证,且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因此,
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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