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包装物及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4.2.2 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
如今,节假日一到,厂家为了促销,将其产品进行组合包装成礼品装。其实,在
包装这一环节上,也存在着税收筹划,如果能充分理解到这一点,也会给厂家带来不
小的收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
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额接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习惯上,一般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根据以上规
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可以使增值
税税负保持不变。
案例4-2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
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
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
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上
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
+8+10+5)×30%=30.9(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
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
票,财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
×8%=16.5+2.64=19.14(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1.76元(30.9-19.14)。
案例4-3
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春节临近,大部
分消费者都以酒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组
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各1瓶组成价值50元的成
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三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20元/瓶、16元/瓶、14元/瓶,假
设三种酒每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1万套礼品酒。试分别用“先包装后销售”和“
先销售后包装”两种方式来分析该公司的税收成本。
分析
(1)若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销售
由于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这三种酒的税率(税额)分别为:
粮食白酒:每斤0.5元+出厂价×25%;
薯类白酒:每斤0.5元+出厂价×15%;
果木酒按销售额×10%来计算消费税。
因此,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
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按从高原则,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
费税计算方法计税。
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00×(O.5×3+50×25%)=14(万元)
(2)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销售
不将各种类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
按各自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
额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在这种情况下,2月份该公司应纳消
费税税额为:
10 000×(0.5+20×25%)+10 000×(0.5+16×15%)+14×10 000×10%=
55 000+29 000+14 000=98 000(元)
由此可见,“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约税款4.2万元(14-9.8)。
在此案例中,该公司可以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将消费者购买的不同种类的酒
临时组合成礼品酒,公司依照分别核算不同种类酒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样,既销
售了“组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因此,企业在扩大销量追求销售额的同时,还应注意选择恰当的包装方式,这样,
才可以使税收成本降低,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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