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收到的派发红股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6.14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收到的派发 红股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 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 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 源泉扣缴的方式征收,由分配股息、红利的股份制企业直接扣缴。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