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6.15 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
股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
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
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
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
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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