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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加入WTO后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增值税的国际国内概况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3.1.1  增值税的国际国内概况   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自从1954年法国率先征收增值税,到 1997年,全世界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已经发展到100多个。目前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还 没有征收增值税。多数国家已将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由制造环节或批发环节扩展到了零 售环节,而且对服务和货物一起全面征收。增值税税率大都在15%~25%间(1997年), 多数国家的增值税收入占其全部税收收入(包含社会保险税)的比重较高,由经济合 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代表的发达国家(1997年),其增值税收人占全部税收收入的百 分比一般在15%~25%左右或达到GDP的5%~8%。发展中国家增值税的税率虽然较 低,但增值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却比较大。   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是由国家税务局负 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已经是我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 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我国在1984年建立了增值税制度,但只局限于在生产环节对部分工业产品征税, 后来不断扩大征税范围,改进计税方法。在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 原则:   (1)普遍征收原则。这是规范化增值税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在征税范围上,包 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还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从 纳税人看,扩大到单位和个人。   (2)中性原则。1994年改革后的增值税只设两档税率;除少数几类货物外,绝大 多数货物都按基本税率征税。这种中性原则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3)简化原则。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减少税率档次;二是在计税方法上对 一般纳税人采取规范的购进扣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统一征收率计征税款的原 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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