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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5.20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 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投资合 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 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当根 据情况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1.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 业资格的,对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有关外 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的纳税义务;而应当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税收 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 格之前,可暂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 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3.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者投入的资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金25%的,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 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的 相应的税收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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