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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6.4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 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3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 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 除数]×12   [例]某纳税义务人是煤矿采掘工人,其一纳税年度各月工资收入、预缴税款情 况见表11.1。   表 11.1     单位:元 月份 工资收入  预缴税款   1   1000     10   2   1200     20   3   1200     20   4   1000     10   5   1000     10   6   500     0   7   500     0   8   500     0   9   800     0   10   800     0   11   1500     45   12   1800     75 合计 11800    190   试计算其应纳税款。   该纳税义务人全年应纳税额应为:   [(11800/12-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983.33-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83.33×5%-0)×12   =110(元)   由于以前按月预缴的税款共为190元(见表11.1),故税务机关应向该纳税义务人 退税8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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