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6.4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
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3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
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
除数]×12
[例]某纳税义务人是煤矿采掘工人,其一纳税年度各月工资收入、预缴税款情
况见表11.1。
表 11.1 单位:元
月份 工资收入 预缴税款
1 1000 10
2 1200 20
3 1200 20
4 1000 10
5 1000 10
6 500 0
7 500 0
8 500 0
9 800 0
10 800 0
11 1500 45
12 1800 75
合计 11800 190
试计算其应纳税款。
该纳税义务人全年应纳税额应为:
[(11800/12-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983.33-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83.33×5%-0)×12
=110(元)
由于以前按月预缴的税款共为190元(见表11.1),故税务机关应向该纳税义务人
退税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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