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5.2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
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1.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第19条第10款和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
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根据实施细
则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
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雇员个人的工
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
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
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
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
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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