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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6.6 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 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费用后, 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 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款=[(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 除数]×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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