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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2004信息】 11.5.19 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问 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以下称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为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6]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深圳市除外)。   扣缴义务人同外国企业签订信贷、租赁、技术转让、股权转让、担保等合同或协 议后,应当将所签订的上述合同报负责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务部门,同时应 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对于应扣未扣、 应缴未缴的税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 时,对于外国企业没有办理减免税,或者减免税申请没有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 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 税率代扣代缴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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