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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准予税前列支的项目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11.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1.5.1 如何确认准予税前列支的项目问题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外, 《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某些准予列支的具体项目。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 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 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 意后,准予列支。   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 服务费可在计算所得税予以扣除。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 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 费用,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 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 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价。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实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 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贷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 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 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在企 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 交际应酬费。   4.企业在筹建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 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 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规定提存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 (包括自愿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财政、劳动部门原规定提取的住房 补贴,可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2)在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各 类住房公积金时,凡企业在税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存各类职工福利基金的,该职工福利 基金支付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其他规定用途支出后的账面余额应转为住房公积金,账面 无余额或账面余额不足以结转当年应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可在当期成本费 用中列支;但企业超出规定比例自行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列支。   (3)企业实行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 应在已提存的该个人在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住 房支出,不足以在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 分,凡企业董事会决议,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7.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 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在盈利期 或亏损期均可根据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但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 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 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 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 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 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 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10.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 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 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11.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 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 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 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若大于企业当年应 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 均不再予以抵扣。对弥补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不适用加50%抵扣 的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可以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 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 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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