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对在我国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团体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21 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
运动员以团体名义或个人名义在我国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取得的收入
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以
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要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
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按3%的“文化体育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上述人员在我国(大陆)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
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经纪人费用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的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演出地,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还要缴纳劳务
报酬个人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