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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对在我国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团体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21 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 运动员以团体名义或个人名义在我国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取得的收入 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以 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要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 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按3%的“文化体育业”税率征收营业税。   上述人员在我国(大陆)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 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经纪人费用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的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演出地,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还要缴纳劳务 报酬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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