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对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22 对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如何征
收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
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
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律
师事务所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
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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