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20 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
电信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
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8]737号)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
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1号)文件第3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
业税。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
话费的余额。
如上海某宾馆是外商投资的宾馆,2001年3月该宾馆商务中心共收取话费15万元,
收取传真费9万元。同月支付邮电部门管理费和电话费14万元,则该商务中心当月的营
业额为:(15+9)-14=10(万元)
应交营业税为:10×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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