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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融资租赁业务计征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营业额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15 融资租赁业务计征营业税时如何 确定营业额的问题   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也就是出 租人投资于资产并将该资产出租,通过分期收取租金的形式收回投资的资本并取得利 息和一定的利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的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 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例如,某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一套保龄球设备给一疗养院,向该 疗养院收取租赁费480万元,这套设备的购入价为300万元,缴纳增值税51万元,其他 费用9万元,该公司出租这套设备的营业额为:   480-(300+51+9)=120(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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