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如何确定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11.3.16 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如何确定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业务时,向被保险户收取的全部款项,
就为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它的值等于保险公司“储金”账户上所记载的金额,不是
指储金的利息收入(对储金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其是否征收营业税)。同时
对返还的所谓储金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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