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贷款业务应税营业额如何确认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4信息】 11.3.9 金融保险业贷款业务应税营业额
如何确认问题
贷款以贷款利息为营业额。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
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
业务不征税。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是指将
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包括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以及自有资本金贷与
他人使用的业务。对金融机构当期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
额中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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