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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贷款业务应税营业额如何确认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4信息】 11.3.9 金融保险业贷款业务应税营业额 如何确认问题   贷款以贷款利息为营业额。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 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 业务不征税。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是指将 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包括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以及自有资本金贷与 他人使用的业务。对金融机构当期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 额中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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