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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等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4信息】 11.3.8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 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   对于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 设计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视不同的情况而定:   1.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 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于 这种情况,可以看作在境外提供劳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 税。   2.外商除设计工作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 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 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 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应取得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则应依照营 业税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其在委托设计或合作(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 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 国境内或境外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 并计算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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