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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委托贷款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2004信息】 11.3.10 委托贷款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和数量发放贷款。 其特点是委托单位先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发放贷款并监督 使用,按期还本付息。利息收入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对发放的贷款不承担收回责任。 委托方支付一定手续费给受托方。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委托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的 营业税,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对于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也要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的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 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 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 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解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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