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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11.3.2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 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从事上述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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