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消费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11.2.4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
务处理问题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单一经营某一税率的产品,而是经营多种
不同税率的产品,这就是兼营行为。由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各种
应税消费品的税率高低不同,因此,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税法就要
针对其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规定税务处理办法,以加强税收管理,避免因核算方式不
同而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
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
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需要解释的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
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
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
出应纳消费税额。
例如: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其他酒,如汽
酒、药酒等,还生产白酒与其他小瓶装礼品套酒。对于这种情况税法规定,该厂应分
别核算不同税率两类酒的销售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也就是说,如果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两类酒及礼品套酒取得的销售额混在一
起计税,那么,混在一起的全部销售额就必须按高税率——25%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
税额,而不能以10%的低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对未分别核算的销售
额按高税率计税,意在督促企业对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分别核算,准确计算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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