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己纳税款如何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11.2.3 应税消费品己纳税款如何扣除
问题
对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税的应税消费品连
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
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
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
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烟火生产的鞭炮烟火。
(7)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8)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
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己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
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例] 某白酒厂购进高度粮食白酒生产低度粮食白酒,10月份期初库存的外购高
度粮食白酒100吨;当期购进高度粮食白酒200吨;期末库存高度粮食白酒50吨,每吨
白酒买入价2000元。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
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100×2 000+200×2 000-50×2 000
=500 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500 000×25%
=125 000(元)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
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烟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
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
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
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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