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增值税——旧货经营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1.14 旧货经营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旧货经营应按如下方法征收增值税:
1.对经内贸局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
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
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2.经内贸局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凭内贸局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
单位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构审查批准后,享受上述政策。
3.享受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
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仍按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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