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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澳大利亚涉外税收——公司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8.7.2 公司所得税   澳大利亚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种。不在澳大利亚境内注册的是非居 民公司,除非它受控于在澳大利亚的总机构。居民公司负无限纳税义务,除非它的境 外所得已在来源地纳税,并在澳大利亚取得了豁免;非居民公司只就从澳大利亚取得 的收入纳税。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6%。如果非居民公司没有在澳 大利亚设立分支机构,那么从澳大利亚分得的股息或利息按较低税率缴纳预提税,股 息预提税税率为30%(有税收协定的按15%),利息预提税税率为10%。居民公司分得 的股息免征所得税,尽管居民公司的亏损已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这种股息仍然可以 用于抵免亏损。公司亏损额可以最大限度地连续弥补7年,主要依据是股东连续持有 的股份是否达到50%和是否投资于基础产业。居民公司取得的境外收入,如能证明境 外所得已在来源地缴纳所得税,那么境外收入可在澳大利亚免税,但该项免税不适用 于以下所得:(1)境外股息所得;(2)来源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所得;(3)从与澳大利 亚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些所得只能减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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