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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新加坡涉外税收——公司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8.8.2 公司所得税   新加坡税法对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都一视同仁,非居民 公司通常同居民公司享有同等权利。新加坡税法以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居民公司 的标推,而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以董事会所在地为准。公司所得的范围包括营 业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的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 所得。所得税税率为27%,来自特定国家的会计、咨询等服务性收入准许享受抵免。 如果国外给予减免待遇,则新加坡对等地给予减免待遇。对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费,要征收27%的预提税。非居民公司在许多 情况下,可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新加坡对公司资本利得不征税,同时资本损失也 不能抵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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