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新加坡涉外税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8.8 新加坡涉外税收
新加坡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一级征税制度,行使不彻底的单一收入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仅就其汇入新加坡的部分征税。
8.8.1 个人所得税
凡在新加坡居住或履行职务达183天的,即成为新加坡居民。居民应就其发生在
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或汇入新加坡的国外所得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
就业所得、营业所得、股息、利息、退休金、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赔偿收入、
财产所得等。免税所得有退休金、抚恤金、个人间的赠送品等。新加坡对股息所得采
取了避免重复征税的措施,一家公司从另一家公司收到股息时,如果发放股息的公司
已就发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缴纳了所得税,则这笔股息可不再纳税;个人股东收到股
息,可从其个人应纳的所得税中,将这笔股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时所负担的相应税款
全部抵扣掉。非居民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新加坡受雇累计不超过60天,其取得的所得
免税;如果累计为61天至182天,则其取得的所得按15%的税率纳税。独立经营者的
贸易、经营、职业或专业所得应缴纳27%的预提税。这也同样适用于股息、特许权使
用费及应税利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