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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美国涉外税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第8章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涉外税收制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在我国搞经营也将面临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税收筹划中也 少不了国际化的部分。更重要的是,跨国的税收筹划具有更大的获益空间。为此,本 章专门介绍与我国具有密切经济关系国家的涉外税收制度,以便读者在研究跨国税收 筹划时能有所借助。   8.1 美国涉外税收   8.1.1 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美国税法对于纳税人的定义——美国的税法规定,所谓纳税人,是指美国公民、 居民在美国各州政府注册登记的公司以及收入来源于美国的非居民。居民纳税人不论 其收入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必须向美国纳税。美国公民无论住在什么地方,都要受 到美国税务机关的管辖,缴纳所得税。有双重国籍的美国人,被看作是美国公民,按 美国税法规定缴税。   美国非居民系指不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以及在国外登记注册的公司。凡非居 民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只就在美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向美国纳税。如果此项收入和美国 贸易或业务没有实际联系,则对其毛收入按30%的固定税率课税,并按美国的双边税 收协定给予减税;如果有实际联系(如在美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的收入),则以净收入 为基数照章纳税。如果该项收入是出售资本资产而来,而非居民外国人在一年内在美 国居住时间不满183天,则此项收入不征税;如已满183天的,则此项收入按30%的税 率征税。凡在美国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管其总公司或管理机构在什么地方,其来 源于世界范围的收入都要向美国纳税。按照美国的税法,在美国的股东与外国股东组 成的合资企业中,美国股东占有股权在50%以下的,其利润不向美国纳税;只有当合 资企业向美国股东发放股息或给付租金、利息以及报酬时,美国股东才作为纳税人向 美国纳税。   美国税法的涉外征收对象就是美国纳税个人及法人取得的国外来源收入。主要有:   (1)利息。外国居民付给美国纳税人的利息构成国外来源收入。   (2)股息。外国公司付给美国纳税人的股息,构成国外来源收入,但该外国公司 必须只有50%以下的毛利与美国贸易和商业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才全部算是美国国外 来源收入。否则按其所占比例计算。   (3)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产生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财产位于美国之外,构成 国外来源收入。   (4)劳务报酬。美国纳税人在美国以外劳务活动的报酬,构成国外来源收入,不 管付款人的居住地、付款地、合同签订地如何。   (5)美国纳税人出售美国境外的不动产收入,构成国外来源收入。   (6)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个人财产的购置和销售,发生在国外的收入,构成国外 来源收入。   (7)来自大陆架自然资源的收入。这一方面受国际法争议的影响,不很明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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