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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工业和基础设施——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5.2 工业和基础设施   5.2.1 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对电力行业中火电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 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的输 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民航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 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对油气生产建设用地中的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气)井、 注水(气)井、水泥井用地;油田内办公生活区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 水)管道用地;石油长输管线用地;通信、输变电线路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煤炭企业,其矸石 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 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炸药房外安全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煤炭企业的塌陷地、 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6.对矿山企业的采煤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 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挖掘地下矿造成的 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岸边码头、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 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机关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9.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0.对林业系统的林区、育林区、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 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1.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 用地、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信天线用地,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 用线、机场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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