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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工业和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5.2.5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自1994年1月1日起,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 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自1994年1月1日起,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 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自1994年1月1日起,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 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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