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工业和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5.2.5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自1994年1月1日起,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
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自1994年1月1日起,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
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自1994年1月1日起,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
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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