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农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5.1.10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乡镇企业应交所得税税率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2.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
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
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
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
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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