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农业——农业特产税的优惠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5.1.2 农业特产税的优惠
1.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
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起1~3
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
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农业特产税。
5.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12%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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