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各省自行推出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4.4.2 西部各省自行推出的优惠政策(以
位于西北的甘肃和西南的重庆为重点)
1.甘肃省推出的优惠政策是:
(1)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区域外,任何地方都允许外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项目,除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个别限制类项目外,凡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均允许外资企业控股进行资源开发和加工生产经营。
(2)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不限制内外销比例。
(3)可为外商转让该省国有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市政设施)
等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达25年。
(4)外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一切社会服务,交费标准与该省居民相等。
(5)在鼓励投资方面,甘肃省将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分所有制、不分省内外、
国内外投资、每年选定20户企业,在安排配套资本金或股本金、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优惠贷款、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6)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在甘肃省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可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在投资服务方面,将进一步放宽项目立项审
批权限,降低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减免管理费。
2.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6
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5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投资在
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第9~15年减半征收地方
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
得税。
(2)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勘
察、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项规定的减免
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
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可在第6~8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
年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
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
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
占企业当年生产总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7)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
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继续减征企
业所得税税额的15%~30%。
(8)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投资于农业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
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税额15%~30%。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作为
资本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0)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
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
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11)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其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市
级税务机关征收,市财政统一集中,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的,在外商投资收回前由市财
政集中全额返还外商。
[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
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
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
3)出口退税和超税负返还的优惠
(1)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税务机关应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
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而增加的税额,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
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4)其他税种的优惠
(1)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地税机
关征收,市财政统一集中,在外商投资回收前返还或投资于其他高等级公路建设。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分
别免征10年和3年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3)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
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先
进技术、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
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房地产税
(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荒坡、荒地摘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
免征农业税5年。
(5)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外商投
资企业,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
(6)从事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外商投资企业,按3%的税率征收牧业税。
(7)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免征房
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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