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中国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采取的措施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4.4 中国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
4.4.1 国家采取的措施
1.选择西部地区有优势的产业和项目,制订专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个
目录中的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优惠政策。
2.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
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西部地区再投资项目,凡外资比例超过25%的,均可享受外商
投资企业相应的待遇。允许在东部地区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同时
试点。
4.允许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
资企业。
5.西部各省区市省会或首府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经批准上升为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
今后,国家还将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制订一些鼓励外商在西部投资的政策措施,
以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最新优惠政策详情]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
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2.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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