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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上海投资优惠政策——上海浦东新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4.3.3 上海浦东新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在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 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6~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 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其经营 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区内设立的外国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企业注册 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   5.区内中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为新区生产和建设,进口区内自用的物资,从 1996年4月1日起,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5年(1996-2000年)过渡、逐步 递减的管理办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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