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3.12.3 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
为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积极支持和保障企业集团的发展,使企业集团按照
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进行组建,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努力实现
组合的最优化,防止一哄而起,国家体改委和经委在197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组建和
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对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作了较为原则的、引导性的规定,
即:(1)企业集团应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
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2)集团公司应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是集团的实
体部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一般以资金或设备、技术、
专利、商标等作价相互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
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3)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共同遵守的
章程,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名单,健全的财务制
度,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4)必须经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才可依法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随着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
结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
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于1998年9月6日颁布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
定》,对企业集团组建的条件做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集团
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
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应具备条件:母公司应
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
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未到
达控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
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并且,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可以超过母公司
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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