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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联营企业——联营企业的税负特征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3.9.4 联营企业的税负特征   对于联营企业税法中基本没有特殊的规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依据所处的 行业,进行的经济业务。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业、经济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都适用于联 营企业。如乡镇企业可按所得税应缴税款减征10%。但此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从事生产经营的所 得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学校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引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当然,也有些 优惠政策联营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如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 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不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同样适用于国有、 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联营企业。因此,对于联营企业要特别注意优 惠条款的适用范围。   此外,联营企业还牵涉到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何并入投资方企业 应纳税所得中计缴所得税的问题。税法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 业,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则分回的税后 利润需补缴所得税。这种补税是对由于地区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 如果联营企业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 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适用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采用18%的 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采用27%的税率, 而低于投资方企业,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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