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联营企业——联营企业的种类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3.9.3 联营企业的种类
根据联营的结合程度,联营企业的联营形式可划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
营和松散型联营;依照联营的法律形式可划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
联营。
1.法人型联营
法人型联营企业亦称紧密型联营企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联营企业
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2)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经营场所;
(3)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型联营企业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法人资格。
2.合伙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企业,也称半紧密型联营企业。它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
间依照协议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它的特征体现在:
(1)参加联营各方的财产与联营企业的财产没有完全分开,即合伙型联营企业仅
有用于经营的共有财产,没有独立的财产。
(2)合伙型联营企业的民事责任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
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并且依照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
责任。
(3)合伙型联营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一定的组织机构。
(4)合伙型联营企业不是新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企业法人。
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合同型联营
合同型联营,又称松散型联营。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事业
单位法人之间依据合同或协议达成的一种合作关系。联营各方没有共同出资,只是按
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独自经营,组成一种比较长期和稳定的联合协作关系。
合同型联营的特点是:
(1)没有共同的财产、独立的名称、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不形成任何新的经济
实体。
(2)联营各方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权利义务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合同联营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因而无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联营企业的经济性质,根据联营企业投资各方原所有制性质,可分别核定为全民
联营、集体联营、全民与集体联营,全民,集体与私营联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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