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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3.7.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资格和法定人数。   对于发起人,我国法律无明确定义。一般理解为创办、筹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人, 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办或者发起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便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一般规定为: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 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的国家和地区还规定发起人在当地应当有住所,或必须 是本国人,或本国人应在发起人中占一定比例。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如果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 总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规定。   该项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条件。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筹集资金。该项条件的规定,主要是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取得的真实、合法和 公正性。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第三章第一节和第四章第一节中。诸如:股 份的发行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票价格可以高 于票面金额,可以同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所 载内容符合法定要求等。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公司运行的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 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 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力 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法定代表人;(9)监事 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 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 司章程一旦经创立大会通过,则表明其受到全体或多数股份认购人的认可,公司股份 认购人愿意共同接受章程的制约,并以此作为公司运行的行为规范。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是一个实质要件,也是所有企业法人必备的一个共同要件。股 份有限公司名称除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外,在其组织形式上必须标明“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是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运转 的条件。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应包括:股东会或股东 大会,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它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也是日常经营和 管理机构,它可以聘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完成董事会的决议;监事会,为公司 的监督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是一项与其他企业法人一样必备的共同条件,是公司存在和运转的客观物质保 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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