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3.7.2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与其他公司形
式相比较,它是一种单纯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它有着
其他几种公司形式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其一,它可以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是一种
聚集资金的最有效方式;其二,股份可自由流通,较大程度上分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较为严格。公司的设立需要一定人数的发起人
发起;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要求较高;国家对公司审批管理得较严;
公司经常要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布公司经营和资产变动情况等。
3.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法》对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程序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设立程序等都有较严格的规
定。《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其组织
机构较充分地体现了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若干股份单位
组成,每个股份单位的数额都是相等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在股票市场
上发行和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持有股票者可以在市场上自
由转让股票。
6.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个特征与其他企业法
人具有共同性,即股东仅以所持股份数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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