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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2.2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 法律特征   从现阶段来看,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它是以生产资料 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组织。生产资料是否属于全民所有,这是区别于其他所有制 形式企业的根本标志。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 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因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行使占 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的义务。   3.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 招聘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 理权。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①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等。②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等方案。③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 案。④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⑤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   5.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 他分配方式。   6.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企业 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 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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