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设立条件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2.3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的
设立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章程;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报请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登记注册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已被国有企业代替,本质上并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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