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4信息】 7.5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是人
们所关心的,现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列示如下,以供税收筹划时进行参考。
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
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指个
人按照国家规定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教育的专项储蓄)利
息;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目前包括住房
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4个项目)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如发给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贴和资深院士津贴等)。
4.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
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
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
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如按照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由该行直接派往中国工
作者,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者,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
者,某些来华工作而工资、薪金由外方负担的专家等)的工资、薪金所得。
11.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
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按照规定领取
上述款项的时候,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
税。
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以后1年之内按照
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以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以下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所得。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
个人的奖励。
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
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4.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
此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定期
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
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
的,经本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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