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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其筹划(精选案例)——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4信息】 精选案例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叶先生2000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 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2 400元,叶先生缴纳了320元的个人所得税。同 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叶先生觉得自己缴税太多,询问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税?   叶先生遇到的问题很常见,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 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 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 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 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 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 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 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 得进行筹划,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 织中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 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 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 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 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实例分析:   (1)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如叶先生情况,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 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叶先生工资、薪金所得 4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2 400元应纳税额为:   (2400-800)×24%=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 400元作为工资、薪 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可见,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 年可以节税145×12=1 740(元)。   这种节税方法的原理在于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 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 所得。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个人和单 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2)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假定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 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 税,其应纳所得税额为:   (62 500-800)×35%-6 375=15 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62 500×(1-20%)×30%-2 000=13 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 220元。   (3)两项收入分别计算   在两项收入都较大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能节税。   例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 000元。另外,该月 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 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40 000-800)×25%-1 375=8 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40 000×(1-20%)×30%=9 600(元)   刘小姐该月应纳税额为18 025元(8 425+9 600)。   如果刘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 额为:   (40 000+40 000-800)×35%-6 375=21 345(元)   如果刘小姐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 额为:   (40 000+40 000)×(1-20%)×40%-7 000=18 600(元)   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因此,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 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因为 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才自行申 报缴纳,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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