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消费税——消费税税目中“酒和酒精”征税范围的确定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4信息】 11.2 消费税
11.2.1 消费税税目中“酒和酒精”征税范围的确定问题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
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
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关于酒的征税范围的确定:(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
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外
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
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白酒,按照外购白
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
税;(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
粮食和薯类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对用薯
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
应当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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