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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交易中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日渐深化,我国的证 券期货市场容量不断扩大,证券期货品种日趋多元化,广大居民也由改革开放初期单 一的消费者,变成了消费者与投资者相结合的复合主体。但由于证券期货交易环节中 税负较多,决定了税收无疑是证券市场资金的重要漏出因素。通过税务筹划的系统研 究,合理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的税收员担,对于广大投资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管理的现状 (一)证券市场税收管理现状 1、我国对深圳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始于1990年7月,税率为买卖 双方各征3‰;同年11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提高为买卖双方各征收6‰。1991年10 月,税率又下调至3‰;1991年底,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也开征了证券交易印花税。1997 年5月10日,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高至5‰;1998年6月12日,又 调低到4‰。1999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证券交易印花税降低为3‰。最近 一次税率的调整是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 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2、1994年,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按每次收入额20%的比例税率征税。 该税一般由所得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同时,为了支持股票市场发展,规定对股票转让 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个人取得公司所送红股和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 得的派息分红所得,也应按每次收入额的20%计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应并 入企业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 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可作为 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弥补。1993年我国对第一批在 香港发行股票的上海石化等9家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许多地 区竞相效仿,纷纷通过直接减征或税收先征收、财政后返还的办法,降低上市公司实 际税负。 4、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证券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等证券组织机构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期货市场税收管理现状 1、由于期货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基本相同,因此在税收管理上二者没有本 质区别。对其代理手续费收入课征营业税,同时视目为“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的其他组织”课征企业所得税。期货经纪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营业税暂 行条例》中金融保险业项下的金融经纪业务主要税目的课征范围,而不属于“服务业” 税目。至于期货经纪公司作为盈利性企业,就其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更是题中 应有之意。 2、我国目前对期货交易者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流转税类的增值税、营业税,所 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行为税类的印花税。其具体内容如下:货物期货, 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属于货物销售的一种形式,应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以不含税价格缴纳增值税。对于金融机构从事转让的非货物期货,如外汇期货,以 其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于从事期货交易的个人, 应以其每一个交易回合的净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期的盈利进行抵补。期货交易者签订的标准化合 约,则应作为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双方各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证券期货市场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证券市场的税收筹划按其参与人性质可以分为个人筹划与公司筹划两类。公司筹 划主要代表上市公司一方,个人筹划主要代表投资者一方,即便是机构投资者,其筹 划模式也基本上按照个人筹划的思路展开。 一是个人税收筹划。主要包括资本利得与印花税两个方面。所谓资本利得是指永 久使用或持有之资产,通常包括(1)土地、建筑物及设备、租赁权、矿藏、森林等固定 资产;(2)商誉、专利权、特许权;(3)关联企业投资等。对于出售资本性资产收益的 课税称为资本利得税,也称财产收益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设计中,对于股票 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不征税。因此,可 以通过将股息红利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的方法实现税收筹划。投资者将每年于股票分 红派息后购入除权股票,待股票增值后,于转年分红派息前的较高价位出售。这样取 得的买卖差价为资本利得,不属于征税范围。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证券交易税的 暂时替代税种,具有很多先天的不足,这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我国的证券交易 印花税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对于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交易不征税。在税收 筹划中,可以通过股票、企业债券、国库券等投资组合的合理搭配,减小印花税的税 基。同时,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买卖双方征收,因此,就买卖双方而言,合理 选择买卖时机,不仅可以实现“贱买贵卖”的预期目标,也可以通过降低交易价格, 实现税收筹划。 二是公司税收筹划。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有一个国有的母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除 拥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之外,还有许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税收筹划上,上市公司可 与非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集团公司汇总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成员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在合并纳税时,冲抵其它 成员企业的所得额。因此即使超出并购亏损弥补年限,如果非上市公司出现亏损,集 团公司仍旧可以享受亏损抵免的税收优惠。另外,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还存在两档照 顾性税率,这样盈利性好的上市公司与其亏损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整体的纳 税地位就会显著改变,因为通过置换亏损子公司不良资产,可以抵减上市公司的应税 所得额,从而得到减免的好处;另一方面,也可以将非上市公司的盈利优质资产与上 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上市 公司的市场价值。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规定,对于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以不含税价格缴纳增值 税。而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比例很低,因此在期货交易中,可以通过减少实物交割 的比例,避免缴纳增值税。同时,利用套期保值与投机交易的混合操作,将非避险性 交易转化为避险性交易,实现期货交易直接税的纳税筹划。 (h20031103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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