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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建筑安装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营业税税目“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 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全国各个地方来看,安装、修缮和装饰业 缴纳税款的数额呈逐年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实际上这些年一直是“装修热”,这充分 说明了我国营业税法还不完善。 在我国税法中,现行营业税关于建筑业的几个主要政策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所建建筑物或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 提供应税劳务”。从这一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论是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只 要不销售就不被认定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物价款中也就不包含营业税税金。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 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 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这里只是指单位,如果虽然以工资形式获取了利益或货币, 但没有采取单位的形式,则不适用于这一规定,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 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算,也不论工程价 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 收营业税”。这里主要是以是否与本单位结算决定是否征税。现行税制还规定:单位 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即聘用的员工 为本单位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虽然领取工资也是等于有偿提供,但不征收营业税。 现在的员工流动性很强,这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 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 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 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纳税筹划的方案: 第一,确定营业额时,纳税人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物资 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一物多用,尽量降低价款计算等合法的 手段减少营业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第二,确定营业额时,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 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最好是由建设单位提供。 例如,某施工单位为某企业建造一个厂房,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 由建设单位购买,价款为300万元,则该业务营业税为: (500+300)万元×3%=24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将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该为由施工企业承担并和在总承包价款中, 设总承包价为70万元,则营业税为21万元,节税3万元。 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采取挂靠的办法来避税,即将企业挂在集体的名义下,这样的 企业可以采取个人承包上缴管理费的形式,即企业每年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后,自负 盈亏。 此外,建筑安装企业还可以通过划转工程收入的办法来延迟纳税,因为建筑安装 企业的工程一般时间比较长,投资比较大。目前情况下,工程可按各种方法划分收入, 如按工程进度的办法。对于企业来说,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办法,可以延迟纳税, 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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